第三方货运法律定义的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5-08-05 13:50:21
第三方货运法律定义的若干问题探讨
随着全球化角逐的加剧、信息科技的飞速进展,货运科学成为最有影响的新学科之一。特别是80年代西方掀起的放松管制浪潮,让市埸机制推动运输进展,第三方货运公司得以诞生,并日渐成为西方货运理论和实践的宠儿,尤其是在供需链经营中,自营还是外购货运劳务已成了企业不能回避的决断之一。在中国,多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沿袭下,使得原本是一个系统资源的货运业的经营权限被分别划归成若干个单位,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如果要在国内从事铁路、公路、航空、海运货物运输,他必须分别向不同的单位有关核准单位提出申请。更重要的是由于条块分割严重而无法做到科学有效的统一配置,资源浪费惊人。随着WTO的来临,我国的第三方货运企业不仅面临着“入世”的冲击,而且也存在着巨大的市埸。对于第三方货运公司来说,不仅要判断自身企业的市埸定位并给顾客提供个性化的增值劳务,而且还要注意在劳务过程使双方达到互利双赢。
关键词 第三方货运 法律定义 第三方货运契约 业态分类
一、 何谓第三方货运
所谓第三方货运是指制造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货运活动,以契约方式委托给专长货运劳务企业,同时通过数据系统与货运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货运全程经营的控制的一种货运运作与经营方式。
第三方货运,英文表达为Third-Party Logistics,简称3PL,也简称TPL,是相对“第一方”发货人和“第二方”收货人而言的。3PL既不属于第一方,也不属于第二方,而是通过与第一方或第二方的协作来提供其专长化的货运劳务,它不拥有商品,不参与商品的买卖,而是为顾客提供以契约为约束、以结盟为基础的、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的货运代理劳务。最常见的3PL劳务包括策划货运系统、EDI能力、报表经营、货物集运、选择承运人、货代人、海关代理、信息经营、仓贮、咨询、运费支付、运费谈判等。由于业的劳务方式一般是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货运劳务契约,所以有人称第三方货运为“契约契约货运(contract Logistics)”。 ⑤
第三方货运内部的构成一般可分为两类:资产基础供货商和非资产基础供货商。对于资产基础供货商而言,他们有自己的运输工具和仓库,他们通常实实在在地进行货运操作。而非资产基础供货商则是经营公司,不拥有或租赁资产,他们提供人力资源和先进的货运经营系统,专长经营顾客的货运效能。广义的第三方货运可定义为两者结合。①因此,对货运各环节如仓贮、运输等的严格经营,再加之拥有一大批具有专长知识的货运人才,使得他们可以有效地运转整个货运系统。故而,第三方货运形成了又称为“货运联盟(Logistics Alliance)”。
二,第三方货运的法律定义
从字面上看,第三方货运是指由与货物有关的发货人和收货人之外的专长企业,即第三方来承担企业货运活动的一种货运形态。在有关专长著作中,将第三方货运供应者定义为“通过契约的方式确定回报,承担货主企业全部或一部分货运活动的企业。所提供的劳务形态可以分为与运营相关的劳务,与经营相关的劳务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劳务3种类型。无论哪种形态都必须高于过去的一般运输业者(common carrier)和契约运输业者(contract carrier)所提供的劳务。
第三方货运企业的盈利从哪里来?从本质上讲来源于现代货运经营科学的宣扬所产生的新价值,也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第三盈利的源泉。第三方货运则是站在货主的立场上,以货主企业的货运合理化为策划系统和系统运营经营的目的,争取顾客盈利最大化。第三方货运企业的经营效益是直接同货主企业货运效能、货运劳务水平以及货运系统效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利益一体化。并不是一方多赚一分钱,另一方就少赚一分钱的传统交易方式,为顾客节约的货运开销越多,盈利率就越高,这与传统的经营方式有本质不同。
故笔者认为:第三方货运是第三方货运提供者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按照特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个性化的系列货运劳务,是企业之间联盟关系。
首先,第三方货运是契约导向的一系列劳务。第三方货运有别于传统的外协,外协只限于一项或一系列分散的货运效能,如运输公司提供运输劳务、仓贮公司提供仓贮劳务,第三方货运则根据契约条款规定的要求,而不是临时需要,提供多效能,甚至全方位的货运劳务。依照国际惯例,劳务提供者在契约期内按提供的货运开销加上需要方毛利额的20%收费。
第二,第三方货运是企业之间联盟关系。第三方货运的企业之间充分共享信息,这就要求双方能相互信任,才能达到比单独从事货运活动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而且,从货运劳务提供者的收费原则来看,它们之间是共担隐患、共享收益;再者,企业之间所发生的关联既非仅一两次的市埸交易,又在交易维持了一定的时期之后,可以相互更换交易对象,在行为上,各自不完全采取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不完全采取导致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只是在货运方面通过契约结成长处相当、隐患共担、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中间机构,因此,企业之间是货运联盟关系。
第三、第三方货运契约的特征
就目前而言,关于第三方货运的法律,法规呈真空状态,在处理有关争议过程中,只能器械地将《契约法》中有关仓贮、运输、委托处理等法条相加既而加以调整。
综合《契约法》和相关货运著作的学理解析,笔者认为第三方货运契约特征有下列五条:
1、 第三方货运是货运公司向他人提供货运劳务为标的的契约,但是第三方
货运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务契约。提供劳务只是第三方货运企业经营范围的一部分,包括:仓贮、运输、装卸等。正如上所述第三方货运公司还是一个策略联盟,不仅仅是为他人提供劳务,而且还要为顾客选择供货商,购置,应用信息经营系统等。因此第三方货运还综合委托,代理,甚至信托等效能。








